本會救生教練訓練班說明
救生教練班訓練規程
目的
為推廣水上安全教育、提倡水上救生技術、培養水上救生教練及拯救水難為目的。
對象與資格
當年年滿18歲以上。
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
身心健全,並立受訓切結書。
持有本會或經內政部立案之水上救生單位核發之救生員證。
報名手續
填具報名表檢查救生員證、繳交報名費及受訓切結書。
入訓測驗
測驗潛泳二十五公尺及四百公尺游泳(捷泳、蛙泳、側泳、基本仰泳各一百公尺,男性十一分鐘內,女性十二分鐘內完成),擇優錄取。
入訓測驗由承辦訓練單位負責,經測驗合格者始得參加訓練。
訓練課程及時數:訓練課程依本會最新版水上安全與救生教材內容(含靜水、海浪、激流、急救等項目),時數不得少於105小時。
結訓測驗
結訓時由本會委派考試官擔任測驗主考。
測驗項目及內容
學科測驗:總教練就訓練課程內容,負責命題評分。
術科測驗:
單項測驗:測驗十個項目,占術科成績百分之四十。
激流、海浪測驗:測驗五個項目,占術科成績百分之三十。
教學能力測驗:測驗課目試講,占術科成績百分之三十。
成績考核
操行(缺課超過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為不及格)、學科、術科均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未滿七十分為不及格。其中術科有三項以上未達標準者,視同結訓成績不及格,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及格學員於結訓後應接受本會或承辦單位安排至救生員班實習十二小時以上,由本會核發救生教練證。無故未參加實習者,不予核發教練證。
結訓測驗如有未參訓人員參加測驗或代考情事,一經發覺即取消資格,代考者如為本會救生員或教練,即註銷其救生員或教練資格,該期總教練註銷考試官資格。
受訓學員經訓練期滿,於測驗當日因故無法參加測驗,經總教練暨主考官准假核可後,始得保留資格,延至下期補行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