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救生員訓練班說明
救生員班訓練規程
目的
為推廣水上安全教育、提倡水上救生技術、培養水上救生員及拯救水難為目的。
對象與資格
當年年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需經監護人同意)。
國中畢業以上程度,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
身心健全,並立受訓切結書。
報名手續
填具報名表、檢查身分證、繳交報名費及受訓切結書。
入訓測驗
測驗二百公尺游泳(捷泳、蛙泳各一百公尺),男性於五分鐘內,女性於六分鐘內完成,且姿勢正確者,擇優錄取,合格者始得參加訓練,入訓測驗由承辦訓練單位負責。
訓練課程及時數
訓練課程依據本會最新版水上安全與救生教材內容(含靜水、海浪、激流、急救等項目),時數不得少於85小時課程時數基準。
結訓測驗
結訓時由本會委派考試官擔任測驗主考。
測驗項目及內容
學科測驗:總教練就訓練課程內容,負責命題評分。
術科測驗
急救測驗:測驗三個項目,占術科成績百分之二十。
單項測驗:測驗十個項目,占術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綜合測驗:測驗六個項目,占術科成績百分之三十。
結訓測驗如有未參訓人員參加測驗或代考情事,一經發覺即取消資格,代考者如為本會救生員或教練,即註銷其救生員或教練資格,該期總教練註銷教練資格。
受訓學員經訓練期滿,於測驗當日因故無法參加測驗,經總教練暨主考官准假認可後,始得保留資格,延至下期補行測驗。
持有初級救生證者,未再經救生員班訓練,不得逕行補考或換發救生員證。
成績考核
操行(缺課超過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為不及格)、學科、術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標準,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其中術科有三項以上未達標準者視同不及格,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及格學員於結訓後,應接受本會或承辦單位安排至救生場所實習滿十六小時以上,由本會核發救生員證,無故未參加實習者,不予核發救生員證。